第條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患未然法》和《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患未然條例》及其相關法律、法規,為有效地保護環境,嚴肅追究環境事故的行政責任,制訂本制度。
第二條 逐級環保責任
1、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環保第責任人,對公司的環保工作完全負責。
2、各分管導是所分管范圍內的環保第責任人,對所分管范圍內的環保工作負責。
3、各單位的行政主要導,是本單位環保工作第責任人,對本單位環保工作負責。
4、員工是環保工作主體,對自己的環保行為負責。
第三條 由于有毒有害物質造成人員中毒,對動、植物造成危害,污染大氣、水源,在社會上造成較大影響,后果嚴重的稱為環境污染事故。
第四條 根據環境污染事故程度分為:
1、般環境污染事故。由于污染行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千元以上、5萬元以下(不含5萬元)的。
2、較大環境污染事故(凡符合下列情況之者,為較大環境污染事故):
①由于污染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、15萬元以下(不含15萬元);
②人員發生中毒癥狀;
③對環境造成較大危害。
3、重大環境污染事故(凡符合下列情況之者,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):
①由于污染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5萬元以上,50萬元以下(不含50萬元);
②多人發生明顯中毒癥狀、輻射傷害或可能導致傷殘后果;
③因環境污染使社會安定受影響;
④對環境造成大的危害。
4、特大環境污染事故(凡符合下列之者,為特大環境污染事故):
①由于污染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;
②人群發生明顯中毒癥狀或輻射傷害;
③人員中毒死亡;
④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、社會的正常活動受到嚴重影響;
⑤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。
第五條 環保事故上報應當及時、準確、完整,任何單位和個人,對環保事故不得遲報、漏報、謊報或者瞞報。
第六條 環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,尊重科學的原則,及時、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、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,查明事故性質,認定事故責任,總結事故教訓,提出整改措施,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。
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環保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。
第八條 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罰
1、凡發生般環境污染事故,由發生事故的單位組織調查組,進行調查處理,并將處理結果報公司生產安環部備案。對主要責任人罰款100~300元。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警告處分。對主要責任人所在單位(工段或班組)扣罰當月獎金的3%~5%。
2、凡發生較大環境污染事故,視情節輕重由發生事故的單位或由該單位與職能部門組織調查組,進行調查處理。調查處理意見報公司分管導批準。
①對主要責任人罰款300~600元,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或記大過處分;
②對主要責任人的直接導罰款200~500元,并視情節嚴重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或行政記過處分;
③對分廠的分管導罰款100~300元。
3、凡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,由生產安環部牽頭聯合有關職能部門成立調查組,進行調查處理,調查處理意見報公司主要導人批準。
①對直接責任單位扣發當月實發獎金10﹪~30﹪;
②對主要責任人罰款600~1000元,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;
③對分廠分管導罰款500~800元,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記過處分;
④對分廠主要導罰款300~500元,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;
⑤對公司分管導給予500~1000元罰款。
4、凡發生特大環境污染事故,由公司法人或總經理授權成立聯合調查組,提出調查處理初步意見,報公司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批準。
①對直接責任單位扣發當月所有獎金;
②對主要責任人罰款1000元以上,并視情給予開除留用或開除處分,特別嚴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;
③對直接責任單位的分管導給予罰款800元以上,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記大過或撤職處分;
④對直接責任單位的主要導給予罰款600元以上,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記過或撤職處分;
⑤對公司職能部門導給予罰款500元以上,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引咎辭職;
⑥對公司分管導給予罰款1000元以上,并視情節輕重由公司給予處分,或引咎辭職;
⑦對公司主要導,視情節輕重向上級主管部門、公司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、公司職代組長聯席會直至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作深刻書面檢查,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處理。
第九條 將環保指標納入經濟責任制,實行按月考核。
第十條 建立與各排污單位相對應的監測取樣點,確定取樣檢測頻次,考核項目及指標。考核內容及指標詳見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考核實施細則》。
第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生產安環部。